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为帮助广大读者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本期《理论周刊》邀请专家学者从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以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系统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等角度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何 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当前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的腐败新情况新动向,是传统腐败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往往与新的经济业态、新的产业模式相联系。诸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就在于其“隐”,比传统腐败过程、方式、主体、手段呈现出更多的间接性、市场性、伪装性、迷惑性,容易导致更加隐蔽复杂的腐败情形。因此,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研究新问题新情况,紧紧抓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加大查处力度,震慑腐败行为
贪腐手段越是花样翻新、隐蔽多样,惩处的力度就要越大、越严。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必须强化查处手段,坚持惩治始终不松不软。
一方面,加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发生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透过大量案例认真总结梳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形式、新表现,找准重点领域、易发环节,掌握其本质特征和运作规律,善于从“隐身衣”“保护罩”下发现深层次问题,分析重点人员职权、资产、人脉之间的关联,提高从腐败活动中获取案件线索的能力,防止“两面人”瞒天过海、逃避惩处。
另一方面,坚持严查与严惩并举。有针对性地集中整治“靠企吃企”“靠贷吃贷”“靠监管吃监管”以及“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银企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深挖细查利用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搞权钱交易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同时,加大打击行贿力度,加快建设行贿人信息库,着力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衔接联动和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有效机制。
强化权力监督,切断利益链条
大量案例表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借助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信息技术手段搭建隐蔽的利益输送通道。因此,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关键是完善并落实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从而切断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链条。
一方面,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等情况的监督。督促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重要事项备案报告,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严格设置领导干部“身边人”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性限制性负面清单,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另一方面,不断拓宽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的基础上,善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手段抽丝剥茧。持续深化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审计、金融、通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各部门数据信息的统筹衔接。着力打通各监督系统特别是同一平台各模块之间数据信息不互联互通的壁垒,进一步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归集和实时更新。探索搭建行之有效的数据比对分析模型,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发现蛛丝马迹、锁定问题线索,利用数据关联性监控和评估腐败交易。
堵塞制度漏洞,深化源头治理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通常利用“制度差”,钻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漏洞,以貌似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土壤,必须加快堵塞廉政制度漏洞。
一方面,防腐措施与改革举措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粮食购销、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剖析查办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短板,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深化源头治理。例如,通过查处金融领域“靠贷吃贷”“靠监管吃监管”“银企旋转门”等问题,积极推动银行信贷管理、内控建设、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监管制度改革。
另一方面,健全法律法规,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意识。例如,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以及执纪执法中法律适用的现实难题,及时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明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以及正常经济往来与腐败行为之间的界限。在违纪行为认定上,要紧扣党规党纪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从职务行为的性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方面对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在涉嫌犯罪的认定方面,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切实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立足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判断和处理,形成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指导案例,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
作者系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规律及治理策略研究”(23BDJ0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