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十四专题收录了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1月24日以来,总书记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5篇重要讲话,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刻内涵。这些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集中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新成果,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好主体功能区战略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全方位的变革,涉及领域众多,包括发展方式的变革、发展观念的变革、结构的变革、体制机制的变革。其中最重要的是结构变革,涉及空间开发格局的调整。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战略上,要落实好主体功能区战略、生态经济区战略、横向开发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首先要落实好主体功能区战略。我国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要根据现有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国土利用来完善开发政策、规范开发秩序。主体功能区是以生态可持续为前提的,是生态文明的空间结构支撑。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实,环境污染将会有很大的改观。一定空间单元聚集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将会控制在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之内,同时生态空间会进一步扩大,随着主体功能区的落实,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开发活动会严格限制,通过制度的落实,生态系统将趋向稳定,生态效能将大幅度提升。其次要大力建设生态经济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生态与经济有机结合。在空间层面,体现这两者结合的最好方式,就是建设生态经济区,以生态经济区作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良性互动的载体。
明确生态红线,加快形成自然保护地体系
生态红线是我国为了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生态红线”进一步完善为“生态保护红线”,空间上不仅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还包括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时间上不仅着眼于当下,还更着眼于未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必须加快形成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建立的初衷是出于保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多样性。
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要对保护地进行功能的区分,制定分类保护措施。通过分析保护地的水资源、森林覆盖率、草原植被覆盖率、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率、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数据,明确保护地生态环境发展需求,确认保护地内水资源等方面的生态承载力。在此基础上,对保护地进行生态功能区域划分,将相关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沙漠公园、野生植物原生态保护区,对这些自然保护地根据其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制定合理的生态红线管理体系和措施并进行分级管理。二要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修复是一个长远而复杂的大工程,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要对保护地加强调查,掌握生态家底,借助大数据技术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状况监测与成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当下保护地生态状况进行判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方法,加强涵盖森林、草地、水源等生态要素的全方位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从源头上破除生态修复的资金瓶颈问题,激励全社会修复生态的自觉性和创造性。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在空间上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限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网络,为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还存在许多挑战,如保护空间分布格局有待优化,保护区域生态联系不紧密;保护区域内破坏生态事件还时有发生,特定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一直存在;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重要生态空间的总体保护成效提升空间还很大。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一要强化顶层设计。借助大数据技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空缺进行精准调查和综合评估,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要支撑,以重大生态项目推进生态屏障建设,以点状分布的国家禁止开发区为重点组成的生态空间战略布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网络。二要推进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转变,形成若干与自然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经济区域。如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珠江经济带,这些经济区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内容,通过打破区域界限,优化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格局。三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立法进程,以法律法规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网络保驾护航。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究会基地特约研究员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2年度重大研究专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广东实践研究”(GD22ZDZ01-1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原创性贡献研究”(22ZDA0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