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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现代化要把握的四大关系

2023-06-26 11:37 来源:南方杂志 余响铃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履职质效直接关系执法司法公正,事关政法工作现代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重要组成。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打交道较多,人民群众对工作成效的直接感受较深,是人民群众检验政法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之一。检察工作现代化既有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身宪法定位的独有特色。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中,要注意把握好“方位与站位”“求变与不变”“能够与能动”“创新与常新”这四大关系。

  准确把握方位与站位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党的检察事业发展作出历史性、战略性部署,在新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明确历史方位,更要提高政治站位。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总是根据人民意愿和事业发展需要,正确认识所处的历史方位,提出富有感召力的奋斗目标,团结带领人民为之奋斗。在最好发展时期与重大发展机遇并重,前所未有挑战和考验与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只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的检察事业才能行有所向、进有所依。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党章党规、宪法法律作出的根本规范。检察机关处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前沿一线。面对严峻形势和重大考验,加强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统一于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只有提高政治站位,忠诚践行党的全面领导,才有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

  广东毗邻港澳、近望东南亚,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外贸大省和全球重要制造基地,更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枢纽和引擎。当前,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治化需求日益凸显。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需要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使命担当。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按照“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切实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眼睛明亮,落实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守护好国家的“南大门”。

  准确把握求变与不变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势在变、任务在变、工作要求也在变,必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时代是出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不同历史条件下的“赶考”,答卷人所面临的考试内容、阅卷要求都会有所不同。近年来,检察机关展开系统性理念、机构、工作变革,积极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能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对比过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检察听证、巡回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综合保护、“1-8号检察建议”等制度,“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件件有回复”等理念,都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创举。这是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要求,妥善解决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及时应变;是严重暴力犯罪不断下降,同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背后的主动求变;是司法责任改革后,检察官权责进一步加重,真正落实“谁裁判谁负责”的有力应变;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因地因时制宜,精准精确施策之变。

  广东检察在顺应时代之变、检察之变的同时,自身还面临更多独有的“求变”与“应变”。比如,落细落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1条意见”,需要抓住湾区“两种制度、三种法律体系”的独有特点,大胆探索、总结提炼,为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助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生动范例和有益尝试。

  准确把握能够与能动的关系

  “监”是从旁察看,“督”是督促、督导。“监督”两个字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用力,都需要“能动”“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案件中,有的隐藏深层次矛盾问题,有的则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司法工作的特点、规律、要求,决定了我们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能追求“案结了事”“但求无过”。

  作为检察官,能动履职,就要以“天下无诉”为己任,努力让老百姓避免诉讼,在“春风化雨”中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要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锐性,用心循理研析个案、类案背后的问题所在,追根溯源,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做个“庖丁解牛”的好师傅;要有“居一隅而谋全局”的大局观,主动从价值导向、刑事政策去考虑考量,思考我们这个时代鼓励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要及时传递法律的善意和温暖,守住法律的底线和红线,用更多精力、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通过“溯源治理”,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

  平时办理的案件,其实多为“小案”,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常见、多发、事实简单的普通案件。办“小案”是常规常态工作,也是基本基础工作,更是能动能为工作。常见多发的“小案”,监督履职办得好,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党和政府就会充满信赖,衷心拥护党的领导。遇到难事、险事,就会追随党、始终和党站在一起;办得不好,则容易引发不满,产生戾气甚至激化矛盾,影响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因此,要能动地办好这些“小案”,把“小案”办成厚植执政根基的大事。

  准确把握创新与常新的关系

  检察工作是常新的。新形势、新手段、新业态下,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复杂情况不断出现。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诉求、法律关系都不同,同一个案件在不同阶段的诉求可能也不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理念、政策、法律法规也不断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检察履职也是常新的。作为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之一,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要全面履职、更好履职。也要注意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不同时间节点、不同需求导向的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做一个履职常新的检察机关,及时找准检察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做好服务保障。无论是落实最高检的决策部署,还是服务保障地方党委重点工作,关键是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比如,当前广东正在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检察机关就应当主动作为,找准切入点,提供有力的检察服务保障。

  面对常新的检察工作,检察履职又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关键,在于把“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要求落到实处,做优做实人民至上。比如,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检察工作要依法合理采取灵活务实的司法举措。

  ◎余响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本文责编/蒋玉

编辑:郭昊奇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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